據新華社電 最高檢20日發佈了新修改的“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”。“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”是檢察機關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基本規範。這一規定在1998年6月制定實施,16年來首次修改。
  修改後的規定由原規定的41條增至共70條,按照依法辦案、規範執法、公正處理的要求,對刑事申訴案件管轄、受理、立案、複查等程序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。
 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,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,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:(一)原處理決定、判決、裁定有錯誤可能的;(二)被害人、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,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;(三)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。規定還對原處理決定、判決、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,應當從哪些方面進行審查進行了規定。
  此外,規定還首次明確受理申訴2月內應決定是否複查。  (原標題:最高檢發佈“複查刑事申訴案件”新規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h12chbw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